「按照法律精神,監聽應該是在其他徵信社蒐證和偵辦手段都失效時,不得不採取的最後一道偵查作為,然而,在檢警的長期怠惰下,監聽卻被濫用成為破案的捷徑」。


 一名資深法官表示,他曾接到檢方聲請的一張監聽票上,竟然掛了卅幾個人的電話,浮濫的程度,只能用「嘆為觀止」形容。


 法官指出,造成監聽票滿天飛的亂象,緣於先前檢察官沒有仔細把關、審核監聽的必要性,以致一遇案件,辦案人員就走捷徑聲請監聽票,對涉嫌人長期監聽,甚至一人涉案全家及親友都被監聽。


 以這次立委選舉的查察賄選為例,檢警監聽的案件達一千九百九十一件,掛線七千多條,相當驚人,其中多是新法施行前由檢察官核准的,但選舉結束了,檢警到底破獲了幾件賄選案?與監聽的案件成不成比例?有無濫聽的問題,都值得檢討。


 由於法律早就規定,符合監聽條件案件,徵信社必須有犯罪嫌疑,並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者,但檢警提出聲請監聽的理由,卻常讓法官哭笑不得。


 一名檢察官向法官提出要監聽某毒販,因為先前一名吸毒者落網後,曾供出毒品是透過中間人向某毒販購得,但警方也沒有找到中間人,只憑一句供詞就要監聽,要法官如何核准?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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